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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

【商业秘密律师】最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2020年12月修正)

时间:2020/12/28 16:29:17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267   评论:0
内容摘要:【商业秘密律师】最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2020年12月修正)济南民商律师网-商业秘密律师专栏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属于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律师事务的杨律师介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特别提示: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商业秘密律师】最新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2020年12月修正)

  济南民商律师网-商业秘密律师专栏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属于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律师事务的杨律师介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特别提示: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修正案实施之前,原来刑法相关规定仍然有效。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本网发布的相关文章,地址链接:http://www.jnyls.com/news/?687.html


  根据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略,详见 http://www.jnyls.com/news/?683.html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以上就是本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本文仅作为学习交流参考,本文不代表本网及发布者对相关法律事务的保证或承诺,如有出入以实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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