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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被告在被控商标侵权产品上所标注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18/4/18 21:14:00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39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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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被控商标侵权产品上所标注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侵权

济南民商律师网讯:被告在被控商标侵权产品上所标注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侵权?本期济南民商律师网特邀的知识产权律师解答下这个问题,仅作为学习交流!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被告在被控商标侵权产品上所标注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还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据知识产权律师杨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告在被控商标侵权产品上所标注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还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来具体分析。

济南民商律师网也提示相关公众,商标侵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领域案件,委托专业的商标权律师来进行代理应诉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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