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律师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间:2021/5/9 22:02:09   作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专题   来源:www.jnyls.com   阅读:174   评论:0
内容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济南民商律师网-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讯:本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前述问题,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济南民商律师网-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讯:本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前述问题,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中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八、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前述竞争原则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部内容,本文仅作为学习交流,如有出入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该文章所属专题:知识产权律师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 混淆仿冒纠纷律师 网络不正当竞争律师 虚假宣传纠纷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诋毁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 济南混淆仿冒纠纷律师 济南网络不正当竞争律师 济南虚假宣传纠纷律师 济南侵犯商业秘密律师 济南商业诋毁纠纷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民商律师网©2017-2023,本网原创文章资讯版权归www.jnyls.com网站注册人,本网采编的其他渠道文章资讯版权归原作者享有!本网仅基于学习交流目的的采编使用,如相关权利人认为不妥可以联系我们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给相关权利人可能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本网特别提示:济南民商律师网系由个人主办的法律资讯交流网站,本网不直接提供律师服务事宜!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相关公众需要律师代理服务请按照法定程序统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本网中发布的涉及律师服务项目、含有地区加律师的关键词、法律规定等相关内容,仅基于交流之目的发布,不应视为网站主办律师对具体服务内容及结果事宜的承诺。相关公众及同行从业者如认为本网发布的相关内容存在不妥之处可以联系我们指正,本网创办者支持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同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