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再审案件审限规定
1.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民商事再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2.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对民商事判决进行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对民商事裁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4.审理涉外民商事再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5.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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