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2019年09月27日发布)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当事人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本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基层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相关证明。
三、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二)对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四)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
(五)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六)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七)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八)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
(九)当事人将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裁判申请再审的。
四、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六、其他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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