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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18/7/14 16:39:40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464   评论:0
内容摘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济南民商律师网-民间借贷律师网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批复,明确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仲裁,为网络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民商律师网-民间借贷律师网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批复,明确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仲裁,为网络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主要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特别是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在这种背景下,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指出: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民商律师网-民间借贷律师提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同样适用本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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