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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8/5/1 21:18:32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405   评论:0
内容摘要:【离婚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济南民商律师网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登记“单独所有”,那么该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期济南民商律师网结合近期一则法律咨询案例进行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基本案情】咨询者王某男系...

【离婚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单独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济南民商律师网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登记“单独所有”,那么该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期济南民商律师网结合近期一则法律咨询案例进行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咨询者王某男系从事个体经营,刘某女与王某男2009年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王某男出资购买了一套300多平的房产,因为平时忙于生意就安排其妻子刘某女自己和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王某男一直也就没有在意房产证信息。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刘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房产证记载,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且登记为“单独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女主张上述房产是自己的财产,通过办理房产证可以视为王某男将房产赠与了刘某女,同时房产证也是双方对财产约定的一种形式,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男咨询济南民商律师网律师,办理房产证时自己并没有赠与的意思,刘某女的说法成立吗?上述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说法】

济南民商律师网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性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至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涉案房产登记是刘某女自己办理的,登记所填报的事项并没有征得王某男的书面同意。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的房产是否属于刘某女个人财产,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所记载的内容判断,还要根据该房产是否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进行确认。在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刘某女、共有状况为“单独所有”,但该房产系其与王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依照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济南民商律师网也提示相关公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尽量亲自去办理,即使不能亲自去也要注意审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信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状态。济南民商律师网一个专业值得托付的法律资讯平台,济南民商律师网竭诚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专业值得托付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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