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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时间:2018/5/1 21:08:34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466   评论:0
内容摘要:【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济南民商律师网讯: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对此济南民商律师网特邀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表示,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济南民商律师网讯: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对此济南民商律师网特邀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表示,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规定,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只有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才决定予以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民商律师网特邀山东民商事再审律师最后再次提示再审案件申请人,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济南民商律师网一个专业值得托付的法律资讯平台,济南民商律师网竭诚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专业值得托付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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